信託法第1條,「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即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信託業)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信託關係圖?
若委託人想以一筆財產照顧自己或特定人(如:父母、子女)或做公益,可由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業務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受託人,與其簽立信託契約約定信託目的、財產管理方式、受益人、財產歸屬及交付方式等,將信託財產移轉至信託業者名下,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為委託人想照顧的對象(受益人)管理或運用該筆信託財產,直到信託關係結束為止。
誰是委託人?
「委託人」就是財產擁有者。當委託人(自然人或法人)想為某人(受益人)或某種目的(如:照顧家人、作公益等)作財務規劃,而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就成為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
誰是受託人?
「受託人」就是信託關係中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者;在營業信託指的是信託業者,目前由銀行或證券商兼營。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執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等事宜,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目的,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依信託法除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以外,任何委託人所信賴的人,皆可以擔任受託人。以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之信託,一般稱為民事信託,其與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營業信託相較,主要的差別在於:
(詳見 該找誰辦信託?信託業與非信託業之區別)
誰是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辦理信託的財產所想照顧的對象,也是在信託關係中得到信託利益的人。
受益人之安排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何謂「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就是委託人因辦理信託而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信託財產有下列幾類:
1.金錢。
2.金錢債權
3.有價證券。
4.動產。
5.不動產。
6.租賃權或地上權。
7.專利權或著作權。
8.其他財產權。
市面上常見的信託商品,有以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權命名,例如「金錢信託」所交付信託的財產為金錢,「有價證券信託」所交付信託的財產為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有以委託人成立信託目的命名,例如以退休及安養為目的所成立「退休安養信託」,或以子女教育或創業為目的所成立「子女教育創業信託」,以公益為目的之「公益信託」等。
委託人辦理信託的財產應符合以下要件,信託才能成立:
1.該財產已確定存在。
2.該財產屬於委託人的財產。
3.該財產依法得以轉讓受託人。
另外,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滅失、損毀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財產權,依法仍屬信託財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