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務 vs.香港稅務

台灣稅務
對於繁雜的稅捐事務,您是否也覺得困擾不已?
平常有理財規劃的人,千萬別忘了在稅務方面也要做規劃!
在此,我們針對大筆資金的相關稅務(如:遺產稅、贈與稅、證交稅…等),蒐集相關訊息及法規,提供您參考。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所得稅
遺產稅
證交稅
我國租稅協定

香港稅務
香港地區現在已成為投資大中華的據點之一,
有關於稅法制度的各項規定,繁雜又深奧,
身為納稅義務人的您不可不知!
在此,我們提供簡單的香港稅務介紹,讓您對香港的稅制有初步認識。

遺產稅 / Estate Duty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 ("過渡期的遺產") ,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稅款。

薪俸稅 / Income Tax
香港的稅制是按地域來源徵稅,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不論有關入息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
在決定受僱工作的來源地時,以下三項都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僱傭合約的洽談、訂立和執行的地方
僱主的居住地
支付僱員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三項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該受僱工作即可視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

【稅率 】
應課稅入息實額,即應評稅入息減去扣除及免稅額,須按下列累進稅率計稅:

2006/07 年度 應課稅入息實額 (HK$) 稅率 稅款(HK$)
30,000 2% 600
30,000 7% 2,100
30,000 13% 3,900
餘額   19%  

 

【免稅額及扣除】

  • 個人入息免稅額
  • 子女免稅額
  •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 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 單親免稅額
  •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居所貸款利息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個人進修開支
  • 捐款扣減
  • 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免稅額、扣除及稅率表
  •  

    【利得稅 / Profits Tax】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 ,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評稅基期 為以下期間之一:

  •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 月 31 日止的一年;
  • 如年結並非於3 月 31 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3 月 31 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 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則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8C條、 18D 條或 18E 條規定的特別期間;
  • 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製備,則可依照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稅利潤;或
  • 如屬停止業務 / 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採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  - 業務並未停止,但全部或部份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 若業務在1974 年 4 月 1 日以前開業而在1979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停業。